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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研究
作者:黄 敏 法学硕士/合伙人
一、股权激励概述
1、股权激励的概念
关于股权激励的概念,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目前学界最普遍的解释是指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这种定义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科学的。
2、股权激励的类型
由于我国《公司法》只用了一个条文规定了股权激励制度,因此,我国的企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创造了不同种类的股权激励制度。目前,跟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机制主要有以下八类如:(1)泰达股份公司使用的业绩股票激励制度;
(2)青岛海尔公司使用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3)上海贝岭公司使用的虚拟股票激励制度;(4)中国石化公司使用的股票增值权激励制度;(5)中兴通讯公司使用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制度;(6)宝信软件公司使用的延期支付激励制度;(7)金地集团公司使用的经营者或员工持股激励制度;(8)管理层/员工收购激励制度。目前,新三板企业主要采用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激励制度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3、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
股权激励机制因制度的先进性和成功的实践性证明了该制度不仅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财富,还能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其制度存在意义深远,新三板企业也不例外,如:
(1)可以更大程度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创新能力不够,企业活力不足,主要原因跟企业制度、企业文化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家族式经营的企业也是导致企业发展活力不足的主要原因。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可以让企业跟员工捆绑发展,发挥企业团队运作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
(3)可以让企业和员工共进退,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设定
由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股权激励,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用股权激励,从而导致实践中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很少采用股权激励制度。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对场外交易市场给予足够重视和扶持。新三板正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典型。由于国家对新三板企业挂牌要求低,导致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纷纷通过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在改制前或改制后很多都采用了股权激励制度。因此,对于拟挂牌的准新三板企业,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激励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在股权激励制度的选择上,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主要是采用直接股权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对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在选择上述两种制度过程中,很多企业又结合业绩股票、股票期权等机制设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激励制度。但不管选择何种方式,只要是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机制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制度。
1、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选择
(1)直接股权转让进行股权激励
所谓直接股权激励是指由拟挂牌公司的原股东通过直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或通过增资的方式让被激励对象持有拟挂牌公司的股权,达到直接激励的目的。
①通过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该种转让的优点是:ⅰ)从公司角度来讲,不扩大公司的股本规模,保持部分财务指标计算的连续性;ⅱ)从个人角度来讲,原股东通过转让,得到了股权的兑现,有利于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实现个人收益;缺点是:被激励对象以后的退出会影响公司日后的稳健发展。
②通过新股东的增资,这种方式的优点是:ⅰ)从公司角度来讲,新进入的股东对公司进行注资,使公司的股本规模扩张,提高了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ⅱ)从个人角度来讲,由于新股东的出资价格通常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或每股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给出的,对原股东来讲,间接提高了自身所持有股份的内含价值;缺点是:操作程序相对复杂,主要涉及工商变更和验资程序。
(2)间接股权转让进行股权激励
所谓间接的股权激励是指由拟挂牌公司的原股东出让一定股权比例给单独成立的持股公司或投资公司,让持股公司或投资公司成为拟挂牌企业的法人股东,然后再将持股公司或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拟挂牌公司的被激励员工。让被激励员工直接持有持股公司或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而间接持有拟挂牌公司的股份,达到间接激励的目的。这种股权转让方式一来操作程序相对简单;二来可以保证拟挂牌公司日后的稳健发展。目前,大部分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都是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制定
目前,大部分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因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人才结构不同,制度的制定存在差异。比如说以研发为主的企业,该企业大部分高管都属于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掌握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掌握在技术人员手中。因此,企业要想留住人才,做大做强,其就必须考虑到针对技术性人才制定适合的激励制度,否则,人才的流失将直接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再比如,以销售为主的企业,该类企业依靠企业的销售团队来完成业绩,这类企业一般是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制度的设定时,业绩的考核就是激励制度设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机制设定的适合与否,科学合理与否,将直接导致企业挂牌前、挂牌后能否正常、稳健的运营。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机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即使在科学、合理、先进的制度,但如果没有执行力,不能有效的实施,如形同虚设,同样无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文拟从新三板企业中被激励对象的选择、激励条件的设置以及后期被激励对象的退出作以简单探讨。
1、激励对象的选择
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之所以采用股权激励制度,其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激励制度达到留住人才,让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因此,人才的选择至关重要。什么是人才?普通员工是不是人才?管理层就一定是人才?实践当中,大部分企业领导都将公司的管理层作为被激励对象,很少考虑到对高管以外的人才以及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非企业员工进行激励。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适合企业发展的,对企业有贡献的人才都应当是作为被激励的对象。
2、激励条件的设置
由于股权激励制度作为公司的一项重要制度,激励条件的设置非常重要。比如说被转让的股权是通过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是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是部分购买加部分赠与等等。条件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更不能过于呆板,要明确具体。另外,企业在设定条件时既要考虑当前,还要着眼于长远,同时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的被激励对象,让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既激励当下符合条件的员工,又让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看到希望。只有这样,激励的最终目的才能达到。
3、激励对象的退出
关于被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实践当中,大部分企业在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之外,都会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有的企业会规定股权或股份转让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是否允许转让,特殊情况发生后如何转让?锁定期结束以后如何转让?锁定期内转让如何行权?锁定期外转让如何行权?特殊情况发生的退出如何行权等等。这些内容在激励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都会导致激励目的不能达到,相反,还会为企业以后的正常运营埋下隐患。
四、小结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也会慢慢趋向成熟,新制度、新政策都会应运而生,为了促进新三板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中建立科学的股权激励制度至关重要。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健全和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另一方面还需企业在法律的框架下大胆的探索和研究。
(以上为本文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