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合肥法律专递
变化中的规则:中国注册资本制变革
作者:陈有勇、张荣荣 本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律师
2013年10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会议明确了要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同时,还要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此消息一出,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企业界也为此欢呼。实际上,在此次会议之前,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已在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开始试点。从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而此次会议明确了改革的方向是向授权资本制转变。在企业界为此欢呼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家对授权资本制感到迷茫与不解,因此本文就法定注册资本制与授权注册资本制进行介绍。
一、法定注册资本制
法定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注册资本制,即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理论基础是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三原则的确立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有利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保障股东的利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正是资本三原则的规定使得法定注册资本制比较僵化: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资本实缴要求加大了企业设立的难度,也增加了企业融资筹资的难度;增加或减少资本的严格程序也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
二、授权注册资本制
授权注册资本制又称认缴注册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股东只需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赋予了公司极大的灵活性,它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规定得十分宽松,只要有一定的资本就可以迅速设立公司,这样可以避免资本的浪费,公司设立不会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受到影响;公司运行过程中若需要增加资本也不需要召开股东会或修改章程,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增发新的股份,减少了交易成本。
三、法定注册资本制与授权注册资本制的比较
1、价值取向不同
法定注册资本制要求投资者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同时对经营过程中注册资本的增、减等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更侧重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本位的原则。
授权注册资本制更多的体现了个人本位的原则,宽松的设立条件、简化的程序,减轻了公司设立者的负担,更侧重于考虑交易的效率。同时,也激起了更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活跃。
2、公司成立的条件不同
法定注册资本制下,公司的创始人必要按照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总额一次性缴足出资,公司方得成立。而授权注册资本制不要求一次性缴足出资,只需更具自身的情况认购其中一部分出资即可。
3、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不同
法定注册资本制中,由于股东需要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因此所有股东承担责任的总额等同于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授权注册资本制中由于股东只需认购部分,因此股东只需履行认购部分的出资义务,所有股东承担责任的总额不一定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相同。
四、授权注册资本制下公司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如何确定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总额
授权注册资本制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在设立公司时一次性缴足是否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设立注册资本总额呢?其实不然。注册资本总额预示了一个公司将来可能发展的最大规模,因此,为了在日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注意,公司会夸大自身将来的发展规模。如果不对此进行限制,会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许多州以注册资本总额为基础征收特许经营税或股份税。如果注册资本大大超过预计发行的资本只会增加税收的负担。这就要求公司在确定注册资本总额时,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发展方向及可能达到的规模,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数额,否则公司将承担额外的负担。
2、公司应更加注重自身信用的建设
在法定注册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总额是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担保,因此债权人更多地是关注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而疏忽了对公司实际资产关注。这也造成公司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现象严重,致使公司忽视了对自身信用的维护。授权注册资本制下,公司是以股东实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债权人更多的是考虑公司的整体信用。一旦公司出现欺诈、抽逃出资等违违规行为时,会严重影响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度以及对交易风险的评估,迫使交易相对人寻求其他合作伙伴或增加交易的条件。因此,在授权注册资本制下,如何建立并维护公司自身的信用至关重要,甚至关乎一个企业的存亡。
授权注册资本制宽松的设立条件赋予了广大投资者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机会,但是低门槛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势必带来弊端,比如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等。因此,通过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避或减少授权注册资本制度的缺陷是必然的。国务院的常务会议指出要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改革,但要减少改革中的障碍,真正的落实改革,调整、修改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是必然的。企业界在欢呼的同时,也应做好心理准备。
(以上为本文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