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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都退赔了,钱为什么还不退给我?——刑事涉案款项不予发还被害人的四种情形

文字:[大][中][小] 2026/9/10     浏览次数:    


"法官,被告人已经把钱全部退缴了,为什么判决没收上缴国库,而不是发还给我?"

这是刑事庭审中被害人一方最常提出、也最困惑的问题。答案就在《刑法》第六十四条的一个限定词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受骗不等于合法,被害人身份不等于发还资格。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黄某华诈骗案"(入库编号 2026-03-1-222-001,(2024)粤刑终974号)裁判要旨: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其支付财物的目的系意图用于犯罪的,该财物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而应依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后上缴国库。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只有违反刑法、意图用于犯罪等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才会才予没收,而并非所有违法情形下。仅违反地方规定、单位内部纪律的,一般仍予发还,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托人择校、插队办事等情形。



情形一:请托办事、意图用于行贿的款项。现实中最常碰见的就是被害人身边亲属被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于是“掮客、政治骗子”打着认识某某领导的旗号,在刑事案件中承诺 "捞人"、托关系办理取保、减免行政处罚、干预司法——此类款项交付时即具明确犯罪用途,属行贿资金,虽因被告人虚构能力致"行贿未遂",仍应没收。法释〔2026〕6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入库案例"张某巍诈骗案"((2022)沪0112刑初1082号)中,被害人为减免酒驾处罚给付六万余元,被告人退缴后法院判决予以没收。

情形二:赌资、毒资等违法交易对价。 公通字〔2020〕14号《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赌资依法追缴,赌博违法所得、赌具及专用于赌博的财物依法追缴、没收。"黑吃黑"型案件同理:以假毒品冒充真品、收钱不交货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毒资不予发还,出资方另行依法处理。我们不能因"被害人的钱不受保护"就反推不构成诈骗,不法原因给付虽丧失民法返还请求权,但不影响诈骗罪成立。

情形三:款项本身来路不正。 这一条最易被忽略,却直接决定"谁是真正的被害人":赃款被"黑吃黑"的,退赔后应发还原初合法所有人,而非名义上的被害人。例如公款被骗的,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无合法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则判决予以没收。

情形四:被害人身份本身被否定。 非法集资中高额获利的集资参与人不认定为被害人,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利息、分红等回报应予追缴,本金未还可折抵,超出本金的获利应予追缴以填补他人损失。还有参与传销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原则上没收;受贿所得追缴后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不发还行贿人,唯一例外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相对方处于被害人地位,应予返还。

此外,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存在发还问题;判决返还的财物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亦上缴国库。


结  语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财产与正当诉求,而非"谁受骗就把钱还给谁"。被告人退赔,解决的是"钱从犯罪分子手里拿回来";钱拿回来之后归谁,是另一个独立判断。因此,我们对钱财不仅要取之有道,也要合法使用,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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