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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件鉴定意见质证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5/9/15     浏览次数:    


一、引言:网络传销案件鉴定意见的质证价值与法律定位


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正以更隐蔽的模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与传统传销依赖线下人际网络、证据链相对固定的特点不同,新型传销案件往往依托虚拟货币、跨境支付等技术手段,使得电子证据成为案件侦破与定性的核心。传统传销案件因证据形式单一、传播范围有限,侦破率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而网络传销案件由于电子证据易篡改、链条复杂等特性,侦破难度显著提升,二者的司法处理效率呈现明显差异。

在此背景下,质证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此类案件的质证,不仅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更是对传销模式法律定性的逻辑重构。这意味着,律师与司法人员需要透过代码数据、资金流水、网络架构等碎片化电子证据,还原传销活动的层级关系、返利机制和骗取财物本质,最终建立“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法律定性逻辑链。

电子证据的主导地位彻底改变了传统质证的范式。从服务器日志的提取程序到传销软件代码的解读规则,从跨境资金流向的追踪方法到虚拟身份与真实主体的对应关系,每一个环节的质证质量都直接影响案件的法律走向。可以说,在网络传销案件中,质证已超越单纯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范畴,成为破解新型传销模式法律定性难题的关键钥匙。


二、网络传销案件鉴定意见的法律属性与审查标准

网络传销鉴定意见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专家意见”,需同时满足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与技术规范性双重要求。相较于传统书证鉴定,网络传销案件中的电子数据鉴定因依赖虚拟环境下的数据提取与分析,存在显著审查差异,尤其需额外关注技术标准适配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了鉴定意见审查的操作指引,确立了“程序合法性是前提、技术真实性是核心、法律关联性是目标”的递进式审查逻辑,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清晰路径。

1 程序合法性
核心是审查委托流程的合规性、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电子数据类鉴定需额外验证技术标准适配性与数据提取程序规范性。


2 技术真实性
通过哈希值校验确保数据未篡改、时间戳分析固定操作节点、源代码审计验证算法逻辑,构建完整技术真实性链条。

3 法律关联性
要求鉴定结论直接指向传销犯罪构成要件,如层级关系图谱需体现组织性特征,资金流向数据需关联“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

上述审查框架既立足证据法基本原理,又针对网络传销的技术特性构建了特殊审查规则,为后续质证环节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操作指引。


三、鉴定意见的核心质证要点与实操方法

(一)鉴定机构资质审查
鉴定机构资质审查是网络传销案件质证的基础环节,需从机构资质与鉴定人资质双维度构建审查体系。机构层面,核心核查《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及业务范围匹配性,例如区块链数据鉴定需确认机构具备“区块链存证鉴定”资质,电子数据鉴定需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登记备案。鉴定人层面,则需审查职称证书、电子数据鉴定专项能力证明,并严格排查回避情形。

(二)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
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是网络传销案件证据质证的核心环节,需严格遵循“委托-取样-过程监督”三步法框架,每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丧失证据效力。
在委托环节,核心是审查《鉴定委托书》的要素完整性。委托书需明确委托单位名称、具体鉴定事项、检材清单和鉴定要求。实践中,检材清单若遗漏存储介质型号或提取时间,可能直接影响鉴定范围的确定性。
取样环节则需紧扣“来源固定-无损提取-全程记录”三大核心。来源固定要求确认检材是否规范封存;无损提取需采用只读模式备份,避免破坏原始数据;全程记录则依赖《电子勘验笔录》,需包含取样时间、地点、操作人员、设备信息及数据校验值。
过程监督是确保鉴定透明性的最后一道防线。关键鉴定步骤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像应清晰呈现操作界面、时间显示及操作人员动作;重大复杂案件可申请第三方技术专家见证,以强化过程公信力。实践表明,“有见证取样”较“无见证取样”的证据效力显著更高,尤其在检材接收时的封装状态核查、鉴定过程的日志记录等关键节点,完善的监督记录能直接决定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整体审查需重点关注检材流转的全链条可追溯性,从接收时的封装状态核查,到鉴定过程的每一步日志记录,任何环节的断裂都可能成为质证突破口。通过标准化的程序审查,才能有效排除非法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干扰。

(三)鉴定方法科学性审查

网络传销需先解析鉴定方法的核心科学原理,例如哈希值唯一性原理(同一数据的哈希值恒定不变,任何篡改都会导致哈希值改变)、时间戳不可篡改性(国家授时中心出具的时间戳具备防篡改特性)。《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第6.4.1条明确要求,鉴定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的方法。当没有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发布的方法时,可根据具体鉴定要求,参照权威组织、有关科学书籍、期刊公布的方法,自行设计制定适用的鉴定方法。自行制定的鉴定方法,在使用前应通过司法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确认。这是审查的首要依据。若鉴定方法缺乏公认的技术原理支撑,如同“无源之水”,结论自然难以成立。


(四)鉴定结论关联性审查
在网络传销案件中,要件对应是关联性审查的基础,需核查结论是否直接指向传销犯罪的核心构成要素。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层级关系鉴定必须明确“参与人数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资金流鉴定则需严格区分“入门费”(无商品对价的资金)与正常“商品交易款”,避免将合法经营资金误判为传销资金。
在满足要件对应基础上,因果关系审查需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如我们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网络平台传销案件,因传销人员为了制造平台“虚假繁荣”,注册了许多无法对应和识别来源的虚假账户,导致最终鉴定结论只能是“平台中存在登录日志的会员账号共计xxx个”,但该去重后的账号名单中仍有许多同一人注册的不同账号,导致该案无法查清“参与人数”的具体数字。
实践中,关联性缺失会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丧失证据效力,辩护方可据此主张排除相关鉴定结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结语:网络传销案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践启示与未来展望

在网络传销案件日益复杂的当下,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与隐蔽性已成为质证工作的核心挑战。如何在海量数据中精准识别矛盾点、在技术壁垒前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不仅考验法律人的专业素养,更对跨领域协同能力提出全新要求。


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主动参与电子证据取证专项培训,掌握区块链存证原理、数据恢复技术等基础知识,破除“技术黑箱”困境。此外,还可以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网络安全专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可通过“技术顾问团”模式,实现庭前技术疑点即时响应,避免庭审中因技术盲区陷入被动。


在制度层面,亟待立法明确电子证据的“技术质证标准”。当前司法实践中,哈希值校验、时间戳认证等技术手段的适用缺乏统一规范,部分案件因取证程序瑕疵导致关键证据失效。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形式,确立电子证据固定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从源头保障证据真实性。

以上措施的目的都在于提升质证精准度,让每一份电子证据都经得起技术与法律的双重检验。唯有如此,才能在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既是法律人面对技术变革的必然回应,更是新时代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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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系作者个人对实务讯息所进行的整理及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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