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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解读之二

文字:[大][中][小] 2025/8/5     浏览次数:    

前言: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称现行法)共6章119条,修订后6章144条,法律章节结构未作调整,有新增,有删除,也有修改。

本文梳理了部分重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内容和条款,对有关新旧条文进行对照解读,以供大家交流学习。


七、新增升放明火升空物体、高空抛物两类违法行为。

近年来,高空抛物、孔明灯火灾风险等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频发,是公众投诉焦点,但现行法缺乏针对性条款,导致执法依据不足。

此次修订,新法第四十三条直接回应公众安全诉求,强化社会治理效能,将行为危险性而非实际损害作为处罚标准(如高空抛物“有危险即罚”),凸显预防性立法理念,从源头控制火灾、人身伤害等风险,实现公共安全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八、新增对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部分使用者缺乏法律意识,“黑飞”扰航、集群失控伤人、偷拍军事设施、非法测绘等事件频发,严重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现行法无法有效监管无人机“低慢小”、隐蔽性强、操作门槛低等特点。
新法第四十六条新增对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行为的规定,情节较重者处5–10日拘留,非法跨境飞行处10–15日拘留,是应对低空安全风险、规范新兴业态的重要法律调整;对于促进产业与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也将积极发挥作用。


九、新增学生欺凌及学校责任问题。

校园欺凌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近年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如江西十余名学生围殴男孩并反复掌掴脚踹、多名女生长期辱骂殴打同学并拍摄视频传播的“扇耳光案件”等。此类行为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导致受害者抑郁、厌学甚至自杀倾向,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现行法未将“学生欺凌”单独列为违法行为,实践中多援引“殴打他人”或“侮辱”等条款,但标准模糊且未突出欺凌的重复性、力量失衡、故意伤害性等特征。
新法第六十条分为两款规定,分别针对欺凌行为主体与学校责任主体;明确了“殴打、侮辱、恐吓”等典型欺凌行为方式;确定了治安处罚(拘留或罚款)、矫治教育双重处置机制;压实学校报告与处置责任,倒逼学校建立防欺凌预案(如监控死角排查、心理筛查),联动家庭、警方、社区构建预警网络,推动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十、新增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或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设定处罚。

随着科技发展,窃听、窃照器材微型化、隐蔽化,被滥用于偷拍、隐私窥探等场景,特别是偷拍事件频发(如酒店摄像头案件),引发社会对隐私保护的普遍焦虑,延伸至家庭纠纷甚至敲诈勒索,严重威胁公民隐私权与社会信任,但现行法缺乏针对性条款,导致执法依据不足。

新法条款首次在治安管理层面定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性,并设定两级处罚,明确处罚标准,填补法律空白,是应对技术滥用与隐私侵害的重要举措。


十一、新增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管理的处罚条款。

近年来城市烈性犬因未牵绳、未戴嘴套咬伤路人事件频发,现行法未将“违规饲养烈性犬”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纳入治安处罚范畴,缺乏直接处罚依据。此前,此类事件通常仅依《民法典》追究民事责任,侵权人仅需赔偿医疗费用,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威慑。
新法第八十九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从出售和饲养两端管控:打击非法售卖行为,减少危险动物流入社会;对饲养人形成法律约束。条款修订直指“小切口”民生痛点,通过明晰权责边界,重塑社会治理逻辑、平衡饲养自由与公共安全、践行“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十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适用情形的重大调整。

现行法仅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时,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可申请暂缓执行,未列明具体情形。
新法明确列举三类特殊情形: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死亡。在上述情形下,即使被处罚人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也可直接申请暂缓执行。新增第二款:对已被执行拘留的人,遇相同情形时,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可申请临时出所,且出所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体现了立法对公民重大生活事项的特殊保护,彰显了立法对公民重大生活权益的尊重。


十三、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

治安违法案件数量非常庞大,治安违法记录可被随意查询,很多轻微违法者长期背负“社会污名”,甚至丧失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另外。存在“无犯罪记录应用泛化”现象,治安违法记录被等同于犯罪记录。例如,打架斗殴、扰乱秩序等轻微违法受罚后,记录随意公开、查询,使当事人在就业、升学、社会评价中遭遇歧视性对待,甚至影响其家庭成员。
        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治安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突破,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层面建立违法记录封存机制。彰显法治文明与比例原则,将“过罚相当”从处罚阶段延伸至后果管理阶段,避免轻微违法者因记录公开承受终身惩罚,体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精细化保障,是从“重惩罚”向“重治理”转型的标志。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二十年社会巨变,科技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下,新型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存在漏洞等方面的问题愈发凸显。本次修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结果,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将新型违法行为纳入管理范围、也对部分条款进行删除或修改,织密了法网;颁布实施后,将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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