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研究

德恒研究 | 政府引导母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之法律尽职调查关注要点

文字:[大][中][小] 2023/4/11     浏览次数:    

  01 “遍地开花”的政府引导母基金

  根据2023年2月27日母基金研究中心发布的《2022中国母基金全景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母基金全名单共包括350支母基金。350支母基金中,包括政府引导基金258支,总管理规模达到36067亿人民币;市场化母基金82支,总管理规模9469亿人民币;以及S基金(只做S基金并无正常母基金业务的机构)10支。全部350家母基金目前总管理规模达45681亿元。

  从2022年新设立母基金分地域情况来看,2022年全国26个省级行政区均有新设立的母基金,这也意味着超过70%的省级行政区均有新增母基金。其中,安徽省在设立母基金数量及规模上进入排头兵行列。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安徽省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每年新增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亿元,连续5年形成不低于500亿元的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在引导基金下设三大基金群16支母基金,通过逐层撬动社会化资本,最终形成总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的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


 02母基金眼中的“好管家”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内的资金、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承担着引导当地产业转型、招商引资及撬动社会资本等各项职能,使得引导基金具有特殊诉求。因此政府引导基金对管理人在“募、 投、管、退”各生命周期的特殊管控,均体现在对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时的标准里。梳理各地引导基金针对子基金管理人“招募令”中的各项细化指标可以看出,“好管家”的必备以下综合素质:1、在特定行业的优秀投资业绩,能够契合当地引导基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及产业链布局;2、优秀的管理及投资能力,体现在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基金运作的规范性、风控的全流程把控以及科学健全的投决机制等各方面;3、专业且稳定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不仅要经验丰富而且还要能投入足够的精力在子基金;4、有效的募资策略与募资能力,契合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的诉求。


 03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笔者围绕引导基金的诉求、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并结合近期为安徽省内几支引导基金提供子基金管理人法律尽调专项服务的经验,总结以下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一、管理人主体资质及合规性

  NO1.主体资质核查。该部分内容需要结合中基协对基金管理人备案的要求以及母基金遴选的标准,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现状对比核查,包括工商登记基金信息、专业化经营、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等。核查时,重点要关注:(1)管理人备案信息的一致性。若存在工商登记信息与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造成中基协存在信息提示并影响后续基金产品的备案。(2)管理人的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是管理人持续运营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基协对管理人“实缴金额低于200万或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情形也仅做提示,未明确最低门槛要求。但一些引导母基金在遴选子基金管理人时,通常会作出比中基协更为严格的要求,笔者通过检索近半年各地引导基金遴选子资金公告要求条件时发现,虽《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还未实施,已有地方引导基金对申报子基金管理人的申报机构做出了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3)管理人的关联方。主要关注管理人已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是否与拟投子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NO2.持续合规运作。管理人备案后,在资金募集、产品备案、投资行为等方面是否符合现行的监管口径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等事项时,是否按监管要求进行披露;近三年是否受过行政或监管机构的处罚;是否存在纠纷、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负面舆情等。其中,需重点关注管理人是否建立与其业务相适配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且不限于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募投管退各环节管理制度、合规风控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尤其需要关注管理人的风控制度,除要求提供完善的制度文本外,还应就相关制度流程、具体执行等细节在尽调中进行确认。

  二、 管理人人员配置及安排

  NO1.管理人的人员情况。根据中基协的管理要求,私募机构内部员工分为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与普通员工。从子基金遴选角度考虑,除要求管理人的人数设置需持续满足中基协的监管要求外,还要重点关注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包括(1)人员从业经验。有遴选公告针对管理团队的要求是至少有2-3名“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或至少3名“5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人员。对于该项要求,尽调时注意核查团队人员的劳动关系的真实性以及与工作经历的匹配性。(2)专业的投资能力。团队人员尤其是高管是否受过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是否具备丰富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经验;是否有口碑较好的投资、退出案例;是否有自己清晰、独特的投资逻辑等均是关注要点。(3)专属团队稳定性。团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从团队成员之间的共事时间及合作经历、互补情况、人员流动、激励措施等方面可以判断管理团队及基金关键人士的稳定性。为避免团队存在不稳定性的风险,可在基金协议中以关键人士条款的形式锁定团队核心成员。

  NO2.特殊情形下的人员核查。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团化管理的投资机构中,存在业务人员与中后台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保关系建立在不同关联公司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子基金管理人实际的管理模式、人员实际工作内容以及业绩关联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符合遴选公告要求。

  三、 管理人及专属团队的业绩

  NO1.管理人及专属团队历史业绩。通过对子基金管理人已备案的基金进行核查,从备案基金的数量及规模、募资情况、投资领域、退出情况等可以判断管理人及团队的募资能力、基金运作及管理能力以及业绩情况,同时也可以看出管理人及团队募资的规范性。该部分重点关注(1)募集主体、募集方式及募集流程的合规性,募集渠道的独立性,是否依托管理机构股东背景进行募资,股东对管理机构是否具有影响力。(2)募集对象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募集对象中的外资、国资的情况,募资对象是否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是否包括高净值个人,募集对象与管理机构以往的合作基础等。(3)基金的管理情况。包括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对于管理人同时管理多支基金的,关注多支基金之间利益安排问题,基金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和措施等。

  NO2.管理人及专属团队的投资管理能力。通过对管理机构及专属团队管理基金所投项目的抽查,核查已投项目的真实性,进而了解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重点关注(1)管理机构及专属团队在投资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签约、交割、项目退出等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与管理机构的相关制度一致,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执行情况及是否有缺失。(2)投资项目的领投/跟投/合投、投资轮次、投资时间、投资方式、投资成本、估值状况。(3)投资协议中核心条款设置和执行情况,包括对赌条款、领售权条款等保护所管理基金利益的条款。(4)投资项目退出情况:通过核查退出协议、投资人的回款凭证,了解项目退出的真实性。

  NO3.特殊情形下的业绩认定。笔者通过近期为安徽省内几支引导基金提供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法律尽调服务的经验发现,部分投资机构存在业绩混同使用的问题。即部分投资机构在业绩申报时,使用的虽然是管理机构的历史业绩,但并非能够直接关联到管理团队本身。鉴于子基金遴选对基金的关键人士有更高的要求,我们建议在法律尽调过程中,可以结合基金/项目的立项、管理等历史文件反映是否为管理团队的专属业绩,从而判断管理团队本身的投研能力以及是否符合遴选公告的要求,为母基金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四、 管理人的募资能力

  引导基金的核心在于“引导”,设立的初衷即以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对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进行投资。因此,在设置子基金申报的基本要求时,一是会对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加以限制,同时还会要求管理人对子基金的出资规划、出资缴付条件进行说明。基于对政府资金安全的考虑,引导基金的出资顺序通常设置在其他出资人之后,即在其他社会资本完成出资后,引导基金方才履行出资义务。通常,管理人的申报时会提交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意向书等作为该部分的证明材料。该部分主要关注:(1)出资人结构。一般情况下,子基金管理人作为GP需要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份额,其余资金均需管理人募集。而其他拟认缴出资的LP的性质、类型、注册地、出资比例等均可以反映出管理人的募资能力。(2)出资的真实、有效性。对于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国资及上市公司,都有较为规范且严格的决策流程,注意核查机构投资者出资“意向”的做出是否有效;而对于自然人出资者,对于其“承诺”的巨额出资,须核查其本人的所从事的职业、所任职务以及资产状况,是否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3)子基金架构的合理性。管理人为了募集资金,往往会让渡一些决策权利或在收益上进行让利,通过基金架构设计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从而避免出现对子基金运营的不利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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